您可以查明原因,在10天内提出异议,并在原因消失后要求解除。对外国人采取的这项措施叫出国停止(출국정지),对应于针对韩国国民的出国禁止(출국금지)。法务部可以对正在接受调查、正在受审、刑期尚未服满,或欠缴大额罚金的外国人采取这项措施。每一期都有上限,但可以延长。如果您被拦在韩国期间签证到期,仍然要与出入境机关处理好;停止措施结束后,法律给您一个很短的离境期限。
哪些人会被停止出国?期限多长?
下表是一次决定所能定的最长期限,依据是《出入境管理法(출입국관리법)》及其施行令。
| 您的情况 | 每一期最长 |
|---|---|
| 以您为被告的刑事案件正在法院审理 | 3个月 |
| 徒刑尚未执行完毕 | 3个月 |
| 欠缴1,000万韩元以上的罚金,或欠缴2,000万韩元以上的追征金(추징금) | 3个月 |
| 正在接受调查,包括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的阶段 | 1个月 |
| 因逃跑等原因调查难以继续 | 3个月 |
| 因下落不明而中止案件 | 3个月 |
| 案件中止,且已签发逮捕令或拘留令 | 令状有效期内 |
大额欠税等几种其他事由也在法律之列,但大多数外国人碰到的是上面这些刑事方面的事由。
事先没有任何决定,也会在机场被拦下吗?
情况紧急时会。调查机关可以请出境审查官当场把犯罪嫌疑人留下(긴급출국정지)。这只在以下条件都满足时才允许:所涉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上徒刑,有相当理由怀疑是您所为,且有毁灭证据或逃跑的危险。调查机关随后必须在6小时内请求法务部长官批准。没有请求,或请求后12小时内没有获批的,必须解除停止措施,并且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请求紧急停止。
我会收到通知吗?
原则上会。长官决定停止您出国或延长期限时,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您,写明理由和期限。少数情况下可以不通知:会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,会严重妨碍调查,或者没人知道您在哪里。即便如此,连同延长在内的总期限超过3个月时,也必须通知您。停止措施解除时,同样必须通知您。
实际上,很多人是走到登机口才头一回知道。真遇上了,请向官员问清是哪个机关提出的停止请求,并把名称记下来。您或您的律师要打交道的就是那个机关。
怎样提出异议?
自收到通知之日,或得知自己被停止出国之日起10天内,您可以向法务部长官提出异议(이의신청)。
- 当天就请律师或看得懂韩文的朋友把通知过一遍,别让这10天白白溜走。
- 说明为什么已经没有必要停止您出国:每次询问您都到场了,有固定的住址和工作,家人就在韩国,或者案件已经了结。
- 附上证明,例如返程机票的预订、雇佣合同,或调查官出具的、确认陈述已经全部做完的信函。
- 等待决定。长官必须在15天内作出决定,有不得已的事由的,可以再延长一次,延长15天。异议成立的,停止措施立即解除;不成立的,您会收到书面理由。
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(행정소송)请法院撤销这一决定;这条路是否赶得上您的时间安排,由律师来判断。
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前解除吗?
可以。停止的事由一旦消失或者不再需要,长官就必须解除;提出请求的机关在理由消失后,也必须请求解除。常见的时点有:警察不移送检察官就结案,法院的案件审结,或者欠缴的罚金已经缴清。不要坐等系统自己更新。请律师把结案决定交给那个机关,并要求它请求解除。
我被困在韩国,签证却到期了,怎么办?
被停止出国,并不会自动延长您的滞留期限。请在现有期限届满前向出入境机关申请延长,并说明自己正处于出国停止之中。如果您只是因为这项措施才没能在获准的日期之前离境,施行令允许您在措施解除之日起10天内出境,不用另办延长手续。请抓住这段时间;过了这个期限还滞留,就会引出新的问题。
如果审判还在继续,您又获准保释,法院可以要求您保证未经法院许可不出国。这项保证和出入境方面的停止措施是两回事。即使出入境的措施结束了,出行也还需要法院批准。
我有急事必须出行,怎么办?
父母病重、奔丧或工作合同期满,这些事本身都不会让停止措施解除,但它们恰恰是应当写进异议或解除申请里的事实。要表明您打算回来并继续配合:返程机票,在韩国替您处理案件的律师,能收到信件的地址。谁也不能保证一定获准,所以请尽早着手,不要等到航班当天。
下一步
把您收到的通知,或者机场官员告诉您的机关名称,连同签证到期日和任何出行预订一起准备好。如果您是在最近10天内收到通知的,请现在就联系律师。本所咨询需要付费。您联系我们后,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,并说明费用。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适用法规
《出入境管理法》(출입국관리법),依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的修订文本:第29条第1款及第2款(停止外国人出国;准用第4条第3款至第5款及第4条之2至第4条之5),第4条第1款第1项至第4项及第2款(事由,包括调查及决定是否起诉),第4条之2(延长),第4条之3(解除),第4条之4(书面通知;例外;总期限超过3个月时须通知;解除的通知),第4条之5(10日内提出异议;15日内决定,可再延长一次15日),第4条之6及第29条之2(紧急停止出国,6小时和12小时),第25条第1款(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)。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》(출입국관리법 시행령)第1条之3第1款(罚金1,000万韩元,追征金2,000万韩元),第36条第1款(外国人的期限),第37条(解除后10日内出境)。《刑事诉讼法》(형사소송법)第98条第6项(未经法院许可不出国的保释条件)。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