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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法律信息2026年10月19日0 次浏览

收到韩国警察的出席要求:一定要去吗?能往后推吗?

要认真对待,但很少需要恰好在上面写的那一天去。出席要求(출석요구)是警察请您到场作陈述的通知。如果您被列为犯罪嫌疑人(피의자),可以要求改期、带律师一起去,也可以拒绝回答问题。不该做的,是一而再地置之不理: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场,是警察可以申请逮捕令的理由之一。对外国人来说,有三件事要先办:确认消息是真的,弄懂韩文写了什么,并查一查回国行程或签证期限是否落在案件期间。

这条消息是真的吗?我是以什么身份被叫去的?

出席要求一般通过电话、短信,或警察署里一位具名调查官(수사관)寄出的信件发来。骗子会照着这个格式吓唬外国人。回复之前,请您自己查到这个警察署对外公布的电话并打过去,确认这位调查官和这起案件确有其事。不要把钱或账户信息交给任何自称警察的人。

接着弄清您是什么身份,因为身份不同,处境也不同:

出席要求上写的是对您意味着什么
犯罪嫌疑人(피의자)您就是被调查的对象。沉默权和请律师在场的权利完全适用
证人或参考人(참고인)警察想知道您了解的他人案件情况。去不去由您自愿,录像须经您同意
告诉人(고소인)或被害人(피해자)案件是您提起的,或您是受害的一方。本文不讨论这种身份

消息里没写明您是哪一种的,直接问调查官,并把回答记下来。

我可以要求换个日期吗?

可以。改期很常见,调查官也料到会有这种请求。请尽快回复,用一句话说明理由,并提出两三个日期。正当的理由包括:律师需要时间准备,排定了不能调换的班次,需要您母语的口译,或者在收到通知之前就已订好的行程。

把约定的日期留下书面记录,调查官发来的一条短信就够了。如果您持雇佣许可在韩国工作,请早点向雇主请假;询问可能要花好几个小时。

我干脆不去,会怎样?

对犯罪嫌疑人来说,您这边毫无动静是最糟的选择。依照《刑事诉讼法》(형사소송법),有相当理由怀疑其犯罪、且此人无正当理由不应出席要求或有不应之虞的,法官可以签发逮捕令(체포영장)。对很轻微的犯罪,法律的条件更严格,但无故拒绝出席之后,仍然允许逮捕。对于工作和签证都取决于不被关押的人来说,凭逮捕令被带走,打乱的东西要多得多。

证人的情况不一样,因为逮捕令那条规定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写的。如果您只是证人,可以不去。某人明显掌握调查离不开的事实却仍然拒绝的,检察官可以在审判开始之前请法官把此人作为证人询问,所以您如果决定不去,请明白地告诉调查官。

每个问题我都必须回答吗?

不必。您可以拒绝回答全部问题,也可以只拒绝其中一部分,拒绝本身不能被用来对您不利。询问开始前会向您说明这项权利,您的选择会记进笔录。实务中,“这个问题我和律师商量后再答”这样简短的回答,比凭猜测作答要好。匆忙中说错的日期或人名,事后可能被看成撒谎。询问还可能录像,录像前必须事先告诉您。需要口译的,在确认日期时就告诉调查官要哪种语言;口译怎样安排,见我们另一篇专讲口译的文章。

律师能陪我一起进去吗?

能。您本人、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或律师提出请求的,除非有正当理由拒绝,警察必须让律师与您会面,并让律师在询问时在场。律师可以当场对不当的提问提出异议,询问过程中经调查官许可陈述意见,并在询问结束时发表意见。这些意见会记入笔录,由律师签名。警察限制律师参与的,这一限制也必须写下来。家人在国外的,也可以替您请律师,因为提出请求的权利同样属于他们。

要带什么?要准备什么?

  • 登录证卡(외국인등록증)以及护照。
  • 出席要求本身,或者短信的截图。
  • 一份简短的事件经过时间表,用您自己的语言写,只给律师看。
  • 能说明来龙去脉的信息、收据或照片,把要紧的几行译成韩文。
  • 已计划的出行日期、合同结束日和签证到期日。

询问之前,不要删除信息,也不要换手机。收到通知后清空数据,可能看起来像在隐藏证据。

案件还没结束,我能出行或延长签证吗?

去警察署接受询问,本身并不是出入境机关采取措施的理由。但案件仍可能打乱您的安排。出入境机关可以为了调查而停止外国犯罪嫌疑人出境,而且往往要到了机场您才知道。滞留许可要是在案子还没了结时就到期,请趁它仍有效时提出延长申请。登记的住址也要保持更新,因为之后的信件,包括以后的法院命令,都会寄到那个地址。

下一步

把出席要求的照片或截图、您的签证种类和到期日,以及要求您到场的日期发给我们。我们可以告诉您该不该改期、要准备什么,以及是否需要律师陪您到场。本所咨询需要付费。您联系我们后,工作人员会给您回电,并说明费用。

법무법인 대한중앙
1533-7377

适用法规

《刑事诉讼法》(형사소송법),依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的修订文本:第200条(传唤犯罪嫌疑人出席),第200条之2第1款(无正当理由不应出席要求时的逮捕令;轻微犯罪的规则),第221条第1款(传唤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;经同意录像),第221条之2第1款(对拒绝出席的必要证人,检察官请求法官询问),第243条之2(律师会面及参与询问、请求权人、异议和意见、限制的记载),第244条之2第1款(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录像及事先告知),第244条之3(沉默权和请律师的权利,回答记入笔录)。《出入境管理法》(출입국관리법)第4条第2款及第29条第1款(调查期间停止出国),第25条第1款(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),第36条第1款(15日内申报住址变更)。

以上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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